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對本公司(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依法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建立職業健康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健康專業人員,負責本公司(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3、在制定本公司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中并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目標、進度和考核指標。
4、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本公司(廠)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公司(廠)職業健康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5、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職業病危害防范措施。
6、組織建立、健全本公司(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7、組織建立并實施本公司(廠)的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主體工程必須與職業病防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9、及時、如實報告職業危害事故。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10、每年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企業年度職業危害管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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