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修訂版)及上級部門文件精神,結合我礦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在產生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二、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三、向我礦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供貨方,我礦應派專職人員進行驗收方可入庫、使用,并要求供貨方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四、向我礦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供貨方,我礦應派專職人員進行驗收方可入庫、使用,并要求供貨方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