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及時繳納排污費,掌握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明確排污費繳納及環保專項資金申請的流程和責任,加大對公司環保設備的投入力度,改善生產環境,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2.1 本規定適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排污費繳納與環保資金申請管理。
3、一般規定
3.1 排污費原則上是按月計算,按季度繳納,排污費的計算按國家標準執行。
3.1 安全生產部接到地方環保部門發來的排污量核定通知書后,根據公司的實際排污情況認真核對每種污染物的排放濃度與排放量, 如有異議, 應及時與地方環保部門溝通復核。
3.2 在核定實際排污量后,安全生產部應在2 日內到地方環保部門辦理專用的排污費繳納票證。
3.3 安全生產部應在2 日內完善排污費的繳納手續, 并交公司財務部辦理轉帳。
3.4 排污費屬于專項資金,必須以轉帳的形式交指定的收款部門和賬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3.5 確實由于資金緊張不能按時支付,財務部以書面形式告知安全生產部,由安全生產部向地方環保部門提出緩交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可以緩交。
3.6 財務部建立排污費統計臺帳。
3.7 由項目部向地方、省級、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環境保護資金的申請。
3.8 在開展清潔生產審核、資源綜合利用、環保設備技術改造與增設、節約資源能源、減少環境污染的高新技術應用等項目均可申請環境保護資金。
3.9 申請環境保護資金所需技術資料,由技術動力部提供。
3.10 申請到的環境保護資金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所申請的項目建設上,不得挪作其他用途;財務部負責配套資金的落實,并統一管理與監督。
3.11 項目建成后,財務部要接受環保管理部門對環境保護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12 財務部建立環境保護資金的統計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