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安全評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單位所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有關于安全的內容、要求和措施。
第三條?? 凡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的部門,必須先確認承包方確實具備安全施工保障能力,方可簽訂經濟合同。在簽訂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協議書”,并經技安部門審核后,方可施工。
第四條?? 凡在廠內施工的承包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第五條?? 凡對外承包項目在施工中發生的工傷事故由承包方負責處理,并及時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保衛消防部門有權對承包項目的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建議,必要時有權停止施工作業,一切損失由承包單位負責。
第七條?? 凡在廠內施工的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先期安全教育。
第八條?? 凡在施工中對重大施工隱患不及時解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事故者,安全管理部門有權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對合同簽訂部門和項目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報請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公司內部的各類經濟合同,凡在執行合同中不重視安全,不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而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追究承包負責人的責任,并取消年終評比先進單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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