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為規范員工員工的離職管理程序,保障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濰坊水務分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離職分類
1、辭職:員工因各種原因辭去工作;
2、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在正常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規定執行,公司終止與其勞動關系;
3、除名: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要求限期離開公司。
第四條? 辭職管理
1、辭職包括試用期員工辭職、正式員工辭職兩種情況。
2、試用期員工辭職:試用期內,員工不能適應或勝任所在崗位的工作,可隨時辭職,但應至少提前三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員工辭職申請。
3、正式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報告。
4、員工辭職必須經過審批方可離開公司,副廠級以上人員經集團審批。 其他員工由分公司總經理批準。經批準辭職的員工,在離開公司前應根據《員工離職工作交接表》的內容完成相關手續的辦理。
5、辭職手續辦理完畢,由綜合部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協議書》,未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的人員,公司作除名處理。
6、員工辭職,公司不予發放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 辭退管理
公司對下列行為的員工可予以辭退:
1、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影響生產、工作秩序者;
2、經考核不能勝任所從事工作,調整崗位或經培訓后仍不能勝任所從事工作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者;
4、不服從正常調動者;
5、其他不按公司規定執行的行為;
6、員工辭退程序及審批限同員工辭職。
第六條? 除名管理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的員工可予以除名:
1、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行為者;
2、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者;
3、有違法犯罪行為者;
4、年度曠工3個工作日者;
5、公司規定的其他除名規定;
6、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者。
7、員工除名程序及審批權限同員工辭職。
8、被公司除名的員工,由綜合部發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通報。
? 工資結算
1、離職人員手續辦理完畢后,由綜合部結算離職工資,并由財務部在公司發薪日發放。
2、對于公司辭退的員工,公司將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償,與離職結算工資一并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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