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環保監督管理,規范員工環境保護行為,防止污染事故發生,保護人民身體健康,落實環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市、區環保部門的有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1、本廠安全環保科要認真對職工進行環保法規教育,深刻理解搞好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的重大意義,增強環保意識,保護環境。
2、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種類:
2.1警告;
2.2罰款;
2.3開除;
2.4發生重大或特大環境污染事故,要取消事故單位的先進稱號和當月職工的單位,一次性罰款2000-10000元,發生一般污染事故的單位一次性罰款500-2000元。發生較小或小污染事故的單位,一次性罰款100-500元,罰款額從事故單位年度獎金扣除。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污染事故的人,由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3.1全面落實環保責任制目標,單位環保指標得到有效控制,經考核取得優異成績的;
3.2在安全生產競賽等專項活動中取得突出成現的;
3.3嚴格執行環保規章制度,在制止和糾正違章作業、違章指揮上堅持原則,對環保作出特殊貢獻者;
3.4精心操作,保持生產穩定,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成績顯著者;
3.5對于及時發現、避免重大事故或在事故事故初期處理果斷、及時,奮勇搶救人員和企業財產,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減少事故損失貢獻突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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