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社會保險
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其中包括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員工個人承擔部分從員工每月工資中扣除,與公司依法承擔的部分一并存入社會保險賬戶。
第二條 愛心基金
(一) 為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弘揚“中和謙德、愛心無限”的企業精神,實現新的發展時期“以人為本、依法管理、科學管理”的企業管理思想,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使公司困難員工及社會弱勢群體得到關心和幫助,特設立徽記愛心基金。
(二) 徽記愛心基金宗旨:奉獻一份愛心,為徽記的員工,為我們的社會。
(三) 公司成立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愛心基金的專項審核與管理。
(四) 公司財務中心設立專門科目,專款專用,并且定期在《徽跡》內刊、公司內部網上公布徽記愛心基金的收支情況。重大事情、特殊情況、大宗款項的使用情況做到一事一報,即時即報。
(五) 徽記愛心基金來源
1、公司員工捐款;
2、公司捐贈;
3、員工每月罰款金扣款;
4、其他方式。
(六)捐款形式:以員工自愿為原則;扣款形式:公司財務中心從工資中代收。
(七)徽記愛心基金資助范圍:
1、家庭遭遇突發性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公司員工;
2、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或面臨失學的公司員工子女;
3、需要資助的其他情況的公司員工;
4、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八) 徽記愛心基金受助條件及受助金額:
1、對于內部員工發生以下情況,根據基金存量,視情況輕重,捐助500--10000 元;
(1)家庭遭遇突發事件,如火災、水災等而導致生活困難的;
(2)家庭主要成員因遭遇突發事件致殘、身故等而導致生活困難的;
(3)員工因遭遇突發事件而致殘、身故的;
(4)因生活困難而失學或面臨失學的公司員工子女 ;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資助的。
2、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響應政府號召,對于需要資助的社會弱勢人群(殘、障、孤、老)、教育落后地區的教育事業、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將視情況進行捐贈。
(九) 公司內部員工受捐贈申請程序:
1、申請人需提交如下資料報公司管理中心。
(1)愛心基金申請書;
(2)身份證復印件;
(3)疾病診斷書;
(4)身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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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學證明和所在鄉鎮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家庭困難證明函;
(6)其他證明材料。
2、所在部門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3、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并確定捐贈金額后,交公司財務中心審核,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有愛心基金委員會選擇方式發放,資金動向由財務中心備案、管理中心公布。
(十)外部捐贈申請程序:
1、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負責對捐贈項目進行調查、考證,并提交捐贈建議書。
2、徽記愛心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確定后,由管理中心總監助理負責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基金款項,并備案公布。
3、公司對外捐贈由管理中心討論表決后,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后執行捐贈。
第三條 員工生日禮物
公司為當月過生日的員工發放價值100 元的生日禮物。
第四條 駐外人員配偶補助管理
(一)范圍條件
1、 本規定所稱駐外人員,系指由公司招聘地派赴外省市工作人員;
2、 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連續工作半年(含)以上之人員;
3、 派駐地為非派駐人員配偶及家庭主要成員戶籍和常駐地;
4、 城市經理及以上負責人;
5、 駐外人員其配偶經公司確認在其工作地常駐時間已連續超過40 天可申請配偶補助;
6、 符合以上條件并經公司同意批準;
(二)補助標準
城市經理每月補助500 元,省區經理(含)及以上人員每月補助800 元。由公司為其配偶辦理補助卡,每月由公司在發薪日將補助一并打入補助卡上。
(三)管理細則
1、外派人員如當月請假超過7 天,其配偶的當月補貼停發。
2、駐外人員赴任時,配偶補助費的支付,以每月十五日為基準日,凡當月十五日(包括當日)以前到任者,發給當月配偶補助費,十六日(包括當日)以后到任者,當月不發;
駐外人員離任時,凡當月十五日(包括當日)以前離任者,當月不發,十六日(包括當日)以后離任者,發給當月補助費。
3、配偶回家探親或其他原因不在外派人員工作地居住超過30 天(含)以上者,外派人員應及時如實通知公司,當月補助停發。次月如需補助需按規定另行申請。
(四)管理禁則
1、 配偶不允許到與公司競爭的同行業或關聯方工作;
2、 不許有違反道德的行為;
3、 與其他家屬以及員工搞好團結,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與當地人友好相處;
4、 遵守公司相關制度;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不享受此文規定的所有政策。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5、 駐外人員如果弄虛作假冒領補助者,一經查實公司將收回全部冒領補助并給與相關人員冒領金額雙倍的處罰。
第五條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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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由公司規章制度編審委員會起草并修訂,經公司職代會討論并通過,自2010 年 1 月 1 日總經理簽發公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二)須制作運用的管理表單有《社保明細清冊》、《愛心基金申請書》等相關表單》(執行部門可據實調配)。
(三)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屬公司管理中心、財務中心、人力資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