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必須按照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向員工發放勞保用品,員工必須按照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
2.每一至二年發放冬夏裝工作服各一套,每二年發放工作帽一頂,每一至二年發放工作鞋一雙,手套按照定額計發,雨衣一年一件,每一至二年發放膠鞋一雙,每一至二年發放眼護具一副,口罩按照定額計發, 每一至二年發放安全帽一頂。
3.車間主任、統計員及脫產的帶班長發的工作鞋(勞保鞋)為每二年一雙。
4.發放原則:
4.1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的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部負責調整。.
4.2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
5.相關規定:
5.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公司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5.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有生產部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5.3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5.4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由各部門負責監督考核。
5.5.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參照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6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5.7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5.8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日歷時間計算期限包干使用。
5.9公司要有一定的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6.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6.1生產管理部門 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2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6.3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6.4生產部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7.物資采購:
7.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7.3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7.4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達要求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7.5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7.6生產部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