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3.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4.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5.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6.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
7.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8.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9.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10.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
11.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12.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
13.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14.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總經理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