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承包商、供應商的選擇程序,加強承包商和供應商的安全管理,減少承包商和供應商對公司安全生產的不利影響,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司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承擔新建、擴建、技改、檢修、維修、拆卸等工程項目及日常勞務工作的所有承包商,為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提供原、輔料、備品、備件及其它物料的供應商的管理,及本公司有關部門雇用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科全面負責公司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和管理工作。
4、管理規定
4.1 承包商、供應商的選定
4.2.1 合格承包商具備與所承擔的業務相應的能力,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
4.2.2合格供應商應具備與所提供商品相應的生產能力和相關資質,提供商品為危險化學品的供應商應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安全經營許可證。
4.2.3 公司有關部門聘用的臨時工應是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備與其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身體條件和文化素質。
4.2 承包商的管理
4.2.1 承包商進入公司生產區前,應由本公司具體負責的人員根據其承擔的工作性質,向其書面或口頭說明進入本公司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所承擔工作持續時間兩天或兩天以上的,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安全協議。
4.2.2在公司生產區從事相關施工或其他勞務工作的承包商,應遵守本公司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考核。
4.3 供應商的管理
4.3.1 供應商送貨進入生產區內前,應有采購人員向其說明相關的防火防爆安全規定。
4.3.2 供貨的機動車車輛進入生產區,應配防火帽,進入廠區的送貨人員禁止攜帶煙火,進入乙炔生產區域的人員應事先關閉手機。
4.4臨時工的管理
4.4.1臨時工進入生產區工作前,應有其雇用部門對其進行安全培訓,較長期(兩天及兩天以上)雇傭的,培訓后應進行書面考核。
4.4.2 進入生產區的臨時工應遵守公司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5、附則
5.1 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5.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