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對計算機病毒的防范應以預防為主,事后處理為輔。
第二條 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術中心統一協調組織實施。
第三條 信息技術中心應設系統安全管理員,專門負責病毒防范的管理工作,并要求其掌握常見計算機病毒的防護處理知識和必要的技術手段,了解、跟蹤當前計算機病毒的流行趨勢和有效對策。
第四條 監控系統使用的防病毒軟件,必須是經過公安部門認證的產品,對防病毒軟件的病毒碼必須及時進行升級和更新。
第五條 各礦新增的監控服務器,必須經信息中心檢查、登記備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隨機帶來的病毒
第六條 定期查殺毒,定期查殺毒周期不能超過一周:對易受病毒感染的機器,必須啟用實時殺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對網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并記錄存檔。
第七條 監控服務器要盡量做到專機專用,特別是具有讀寫權限、身份確認功能的認證服務器一定要專用;對共享的網絡文件服務器,應特別加以維護,控制讀寫權限,不在服務器上運行無關軟件程序。
第八條 監控服務器要定期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查,系統中的程序要定期進行比較測試和分析;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通知上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 嚴禁使用來歷不明的光盤、U盤、硬盤,對外來光盤、U盤、硬盤,使用前必須要進行病毒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如果發現監控服務器感染病毒,必須馬上將受感染的機器與計算機網絡隔離,防止病毒擴散,同時迅速對網絡和所有工作站進行查殺毒。
第十一條 經常對硬盤上的重要數據文件進行備份,以備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復數據。
第十二條 各礦監控負責人每月月初搜集整理在內部網上發布當月的病毒動態,內容包括當月可能發作的病毒名稱、發作日期、可能造成的危害、推薦使用的殺毒軟件。
第十三條 未經專門管理人員許可,擅自安裝新軟件或嚴重違反使用規定而導致服務器及其相關輔件損壞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