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身事故
1.1 人身傷亡事故:
在*******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所轄區域內發生的*******熱電有限公司員工和*******熱電有限公司建立正常往來關系的外界人員(業余合作伙伴、承包商、訪客、學、實習生等)因公傷亡事故,以及在*******熱電有限公司所轄區域以外發生的*******熱電有限公司員工及其聘請的外界人員因公傷亡事故,定為*******熱電有限公司人身傷亡事故。
1.1.1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1.1.1.1 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施工安裝、試驗工作。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1.1.1.2 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3 在電力生產區域內,非本企業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施工安裝、試驗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等。
“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1)資質審查不嚴,工程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合同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1.1.1.4 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5 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1.1.1.6 員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1.1.2 傷殘(DI):因履行職責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了意外事件,引起工作人員1天及以上不能正常上班或從事限定性工作的傷害。包括人身輕傷、人身重傷,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確定。
1.2 人身事故等級劃分
1.2.1 特大人身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1.2.2 重大人身傷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傷10人及以上,未構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1.2.3 一般人身傷亡事故:未構成特大、重大人身傷亡事故的輕傷、重傷及死亡事故,其認定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1.3 設備事故
1.3.1 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特大設備事故:
1.3.1.1 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萬元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1.3.1.2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00萬元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1.3.1.3 其他經*******公司認定為特大事故者。
1.3.2 重大設備事故
構成特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重大設備事故:
1.3.2.1 電力設備、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
1.3.2.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發電廠,一次事故使2臺及以上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a) 發電機組容量400MW及以上的發電廠;
全廠對外停電指全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或裝有調相機的發電廠發電機全停,調相機未停,仍視為全廠停電。
1.3.2.3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0萬元;
1.3.2.4 其他經*******公司認定為重大事故者。
1.3.3 一般設備事故
未構成特大、重大設備事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定為一般設備事故:
1.3.3.1 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
1.3.3.2 3kV及以上發供電設備發生下列惡性電氣誤操作: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1.3.3.3 發電機組、3kV及以上變電設備因以下原因使主設備異常運行或被迫停運:
a) 一般電氣誤操作:
1) 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
2) 錯誤執行調度命令、錯誤安排運行方式、錯誤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 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包括熱工保護、自動保護)的誤整定、誤(漏)接線、誤(漏)投或誤停(包括壓板)。
b) 熱機誤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等;
c) 監控過失:人員未認真監視、控制、調整等;
d) 人員誤動、誤碰設備。
1.3.3.4 設備、運輸工具損壞,化學用品泄漏等,經濟損失達到10萬元及以上。
1.3.3.5 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物發生火災,經濟損失達1萬元。
1.3.3.6 其他經集團公司、省公司或發電企業認定為事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