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規范公司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確保報廢設備的安全處置,有效利用再生資源,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生產設施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 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 依據國家相關法規,屬于淘汰落后的設施設備。
3.1.2 經質量技術監督局鑒定的為不合格、報廢的設施設備。
3.1.3 屬于公司生產技術改造,而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設施設備。
3.1.4 屬于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閑置未用的設施設備。
3.2 管理要求
3.2.1 報廢管理
1)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設施設備由使用部門或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閑置、報廢申請表』。報生產部機電科。
2) 對報廢設施,由生產部機電科確認,經生產部部長簽署意見,報總經理審批后由管理部財務進行統一辦理報廢。
3) 屬于特種設備的報廢,還應到政府質量技術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登記。
3.2.2 變更管理
1)對設備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要求,或者該設備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的,由使用部門填寫『生產設施設備變更申請表』,向生產部機電科提出變更申請;
2)生產部機電科需核實情況,提交生產部長簽署意見后,報總經理審批。
3)變更設備的購買、設置、驗收等嚴格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3.2.3 拆除管理
1)生產設施設備的拆除由技術部工務科負責實施,拆除前需報備安全主管部門,必要時報經總經理批準。
2)拆除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會同使用部門、安檢辦進行現場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預防措施,并由機電科落實專人進行現場監督,做好施工記錄。
3)拆除施工按規定需辦理各種安全操作(業)票(證)。
4)拆除作業時禁止損壞本體設備和其他設施設備。
5)拆除電氣儀表和特種設備時必須由機電科管理擔當主管批準確認后,方可進行作業。
6)拆除后的設備必須采取殘留物清除、除銹、除油等處理工作,使報廢設備保持外觀整潔,并按規定地點放置,分類標識。
3.2.4 閑置管理
1)由生產部機電科協同使用部門對閑置設備采取必要的維護管理,確保閑置設備零部件完好無損,外觀整潔干凈。
2)閑置設備的銘牌,技術參數資料必須保持齊全。
3)拆除下來的閑置設備入庫后,必須建立臺帳檔案,方便合理調度利用。在能滿足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的情況下,優先使用該設備。
4. 相關文件
4.1 《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
5. 相關記錄
5.1 『固定資產閑置、報廢申請表』
5.2 『生產設施設備變更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