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確認制度
1.目的
為防止誤指揮和誤操作,確保員工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作業者作業前、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確認和各級領導,現場組織者、指揮者下達作業指令前的安全確認。
3. 確認內容
3.1對人的確認
3.1.1對人的生理、精神狀態的確認:是否患有不適合目前工作的疾病;班前、班中是否飲過酒;精神是否正常等。
3.1.2對人的行為的確認:操作行為是否符合作業文件
3.1.3對聯系信號的確認:兩個以上單位相互協作或兩人及多人共同作業時,聯系信號是否準確無誤。
3.2對物的確認
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工具、原料、燃料等是否存在危害因素;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監測儀器儀表等是否完備有效等。
3.3對作業環境的確認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及周圍環境中是否存在危害因素;所有現場物品是否按定置管理的要求擺放;安全標志是否明顯齊全;作業環境內是否有其他無關人員等。
3.4對安全措施的確認
是否制定了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健全有效;有無事故應急措施;是否熟知和掌握了事故應急措施;檢修等異常狀態下是否制定和落實了安全措施等。
4.確認要求
4.1各級領導(含班組長、車間主任)在下達工作指令前,必須對自己將要下達的指令進行是否為違章指揮、是否為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是否符合安全規章制度的確認;并對安全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4.2現場生產作業指揮者組織者在下達工作指令前,必須對人員進行確認;對物進行確認;對環境進行確認;對安全措施進行確認,還要對自己將要下達的工作指令進行確認。
4.3作業人員在進行作業前必須做到“一查二念”,即:一查:自己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得使用;自己的勞保穿戴是否正確齊全,否則不得進入作業崗位;作業環境是否安全,否則不得進入。二念:默念安全操作規程;默念安全防護措施。
4.4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對自己的操作行為動作進行隨時確認。
4.5安全生產互保對子之間要進行相互確認。
4.6當確認他人的指揮為違章指揮時,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報告。
4.7一切沒有進行安全確認而下達作業指令或進行操作作業的,均屬違規違制,均應嚴格按“三個百分之百”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