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指導水泥制造企業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夯實企業安全管理基礎,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水泥制造企業。
第三條 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評審,應當按照《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安全管理考評標準》和《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生產單元考評標準》的要求,采用資料核對、抽查考核和現場查證的方法進行。其中:
安全管理考評部分,對人員抽查考核的數量不少于現場(或在冊)人數的10%。
生產單元考評部分,按設備設施擁有量(H)的比例抽查:
1、H≤5,全部抽查;
2、5<H≤20,抽查5臺;
3、20<H≤50,抽查10臺;
4、H>50,抽查不少于10臺。
第四條 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得分以100分為滿分。
第五條 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考評得分不少于90分;
二級:考評得分不少于80分;
三級:考評得分不少于70分。
考評得分少于70分的,為不達標。
第六條 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分安全管理和生產單元兩部分進行考評。
(一)水泥制造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按照《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安全管理考評標準》考評,分為一級安全管理、二級安全管理、三級安全管理三個等級;
(二)水泥制造企業生產單元標準化按照《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生產單元考評標準》考評,分為一級生產單元、二級生產單元、三級生產單元三個等級。
第七條 根據水泥制造企業安全管理和生產單元評定的等級,評定其安全標準化等級。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分為三級。
(一)安全管理和生產單元等級均被評為一級,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為安全標準化一級企業(以下簡稱一級企業);
(二)安全管理和生產單元等級均評被為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一次死亡兩人或累計死亡兩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為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以下簡稱二級企業);
(三)安全管理和生產單元等級均被評為三級以上,且考核年度內未發生較大或累計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為安全標準化三級企業(以下簡稱三級企業)。
第八條 安全標準化企業考評程序:
申請二級企業的,由企業組織自評小組,按照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自評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報市安監局簽署意見后,向省建材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申請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備案表》(附件3),由省建材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達到二級企業的,由省安監局進行公告。
申請三級企業的,由企業組織自評小組,按照考評辦法和考評標準自評本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報縣安監局簽署意見后,向市安監局或市安監局指定的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申請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備案表》(附件3),由市安監局或市安監局指定的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評審達到三級企業的,由市安監局進行公告。
第九條 等級證書和牌匾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二級企業和三級企業分別發生一次死亡兩人或累計兩人以上,較大或累計三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證書和牌匾由頒發部門收回。
第十條 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證書和匾牌的樣式由省安監局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負責水泥制造企業安全標準化等級公告的安監部門,視情況對所公告的企業進行抽查,并對抽查結果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