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夯實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號)以及《湖南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湖南省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導則》,特制定本工作導則。
第二條 本工作導則是在我公司承擔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施工安全管理的指導性文件。
本工作導則所稱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是指公司對保證施工安全的工作質量和實物質量實行標準化管理,包括公司內部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程項目安全生產過程控制等在內的工作責任和規程、工作質量和實體質量標準。
第二章 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公司確立以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并報送其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機關備案。
第四條 公司設立以質安部和工程部聯合的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并依據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組織架構、實際生產情況及有關規定要求,配備足夠數量的施工安全專職管理人員;公司確保其管理架構能夠有效保證施工安全管理的效率。
第五條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公司負責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參加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保證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三類人員持證上崗,并定期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繼續教育培訓。
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參加相關培訓考核,取得相關崗位證書,保證持證上崗,并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培訓。
公司依法申請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參與投標及承攬建筑施工業務、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檢查時主動出具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后,應立即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進行整改,及時組織自查,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安全生產條件復查申請。公司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對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和工作指導。
第六條 公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政策文件的要求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在公司內部強制統一執行。
(一)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對公司有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及其相關部門、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權限和責任;各分支機構相關部門崗位的設立;各工程項目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設立;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權限和職責;層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二)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以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防護保證措施為主要內容,對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措施及具體技術形式作出詳細規定。
(三)文明施工標準。對公司工程項目的施工現場布置、施工臨建設施、環境保護、節能減排以及施工作業人員的生活保障、勞動保護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四)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審查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從組織、人員、程序、深度、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五)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識別、控制和管理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目錄建立、公示、標示、防護保證措施及設施驗收、檢查及記錄、監管臺帳建立和管理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六)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內審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內部審查的標準、組織、人員、程序、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七)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標準。對公司工程項目部及其施工管理技術人員,應當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工作內容、交底對象、時間、深度、形式以及公司或分支機構對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情況進行檢查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八)施工設備設施驗收檢查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設備和腳手架、模板及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以及施工臨建設施,在投入使用前進行驗收的標準、組織、人員、程序、責任;使用過程中定期檢查的期限、標準、組織、人員、隱患處理、責任;按規定辦理相關監管部門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登記或審查手續的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九)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對公司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審查,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定期組織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及時、如實按國家規定報告事故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公司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開展、內容、責任,專項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管理和使用,施工現場農民工學校的設立和管理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收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足量投入;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工程項目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按照規定為施工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對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部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及應具備的工作經歷和水平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三)持證上崗查驗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包括分包施工單位)持有效崗位證書情況的查驗職責、時間及處理作出詳細規定。規定應突出對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崗位證書情況的查驗。
(十四)重要施工物資驗收、維護保養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使用的施工機具、模板及支撐、腳手架及鋼管扣件、腳手板、安全防護用品等重要施工物資,在進場驗收的標準、組織、人員、登記責任;使用過程中維護保養的標準、定期檢查、臺帳建立、責任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五)分包管理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分包施工單位的確定、相關證照查驗、分包合同簽訂,在程序、權限和職責,以及分包施工合同中應予明確的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責任、措施、獎懲,對分包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十六)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公司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對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標準、頻次、記錄、隱患列出、隱患整改、評價通報等事項作出詳細規定。
(十七)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對公司以及各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定期召開施工安全形勢分析會議,及時分析施工安全形勢,查找施工安全隱患和工作上的漏洞,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事故結案后,召開專題分析會議,查找事故原因,汲取教訓,研究對相關人員的處理,制定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堵塞技術和管理上的漏洞等方面作出規定。
(十八)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調查處理制度。對公司工程項目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范圍、等級、劃分標準,事件發生后公司內部上報及組織調查的程序、時限、責任,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規定。
(十九)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公司定期考核評價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考核評價標準、組織、參與人員、結論作出以及獎優懲劣的措施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七條 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組織對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的執行狀況進行檢查,查找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對執行不力的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及有關責任人,應責令限期整改并作出相應處理。
第八條 公司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政策文件,結合公司的發展情況以及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標準的執行效果,對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組織一次評審,及時作出修訂。
第九條 公司認真組織開展每年的“安全生產月”以及專項整治活動,明確責任部門,按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對活動開展過程及成效進行檢查并作出評估。
第十條 公司采用有利于施工安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建立公司推廣使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發展以及國家和省的規定,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作出調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內部淘汰國家和省明文規定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范圍和特點,建立公司的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并根據生產經營的發展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適時作出調整。
第十二條 公司以及其相關部門應制訂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公司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施工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合理調配公司的人力、財力、物力,滿足公司施工安全的需要。
(二)組織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其持續有效運行。
(三)決定公司分管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及其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和權限,并適時監督檢查,評估其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成效。
(四)決定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批準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準。
(五)決定對公司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獎懲。
第十四條 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公司施工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負責提出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管理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組織制訂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并監督落實。
(二)合理調配公司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其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三)負責公司工程項目的重要施工物資驗收、維護保養工作;負責公司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技術、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查驗工作。
(四)負責公司施工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的落實,按照規定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公司相關部門、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五)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及時分析總結公司的施工安全形勢,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整改和預防措施。
(六)發生施工安全事故,負責啟動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救援,及時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議,組織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
(七)發生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負責組織調查,提出責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意見,及時報告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實施。
(八)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到位;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準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十五條 公司施工技術負責人主要負責公司施工安全技術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公司的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落實;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公司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實到位;按照規定定期組織對公司施工安全防護保證標準和文明施工標準進行評審和修訂。
(二)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
(三)負責工程項目施工設備和腳手架、模板及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以及施工臨建設施的驗收和定期檢查工作。
(四)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據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特點,組織建立公司工程項目施工安全常見重大危險源目錄并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五)參與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標準的制定、實施情況檢查以及評審和修訂;參加公司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施工安全事故專題分析會議;參與公司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
(六)負責提出公司的施工安全技術政策;組織建立公司推廣使用的新工藝、新技術和先進設備目錄,以及淘汰或報廢的施工工藝、技術和設備目錄,并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負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監督指導公司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嚴格執行;起草制定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準,經公司批準后,監督指導公司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嚴格執行。
(二)協助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按照公司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審查公司各分支機構或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協助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指揮啟動公司的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救援,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向公司提出對事故的專題分析意見;協助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對公司工程項目的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調查,向公司提出責任追究和防范措施建議。
(三)向公司提出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及技術建議,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監督指導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工作。
(四)提出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年度工作目標、專項資金年度投入計劃、安全生產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經公司批準后,下達執行,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五)協助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部門日常檢查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巡查或抽查,發現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及時責成有關單位、部門以及有關人員作出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情況嚴重的,報告公司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做好記錄,提出整改防護措施,督促落實到位。
(六)會同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公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及時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有關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組織對施工安全管理負有重要責任的人員進行針對性培訓,對公司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的開展進行監督管理。
(七)具體負責公司分支機構所設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和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監督管理和考核;提出對公司相關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工程項目部以及有關人員的施工安全工作獎懲意見。
(八)負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信息收集和統計、上報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對其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三章 公司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明確分支機構的權限,對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責任作出規定;分支機構應在公司的監督指導下,根據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與公司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相適應和配套的分支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保持持續有效運行。
分支機構應根據公司授予的權限,代表公司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應設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配備足夠數量的施工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職責應參照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施工安全分管負責人、施工技術負責人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應參照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分支機構應對其負有施工安全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其他部門及其人員的職責予以明確。
第四章 公司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明確工程項目部的權限,對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責任作出規定;工程項目部應在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建立健全與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相適應和配套的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保持全過程有效運行。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特點,一般應制定以下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一)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目標。對工程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各階段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要求,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主要保證措施,各項主要工作的負責人,對各項工作的檢查驗收等事項進行明確。
(二)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確定以工程項目經理為項目工程安全第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對工程項目部各部門及施工管理人員所擔負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予以具體的明確和細化。
(三)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工程項目事故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應急救援的啟動,事故現場的保護,防止事故擴大,及時、如實上報事故和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事項予以明確。
(四)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劃。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提取、管理、使用予以明確。
(五)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聯合工程當地安全教育管理和培訓部門,及時和必要地對工程管理和生產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工程項目培訓所需學校以及場地、設施、師資方面予以保證。開工前和施工全過程中應開展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項目以及各項教育培訓的內容、課時、時間,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檢查考核等事項予以明確。
(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計劃。對工程項目部應在施工前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分部分項工程、重點部位、重點環節,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分段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的階段劃分,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中必須突出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及其具體防護保證措施、施工安全標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內容等事項予以明確。
(七)對工程中的特殊作業和事項進行必要的專項管理。建立危險化學藥品、爆破器材的采購、運輸、保管、使用等全過程的特殊管理,保證使用安全;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如爆破、深基坑開挖、隧道開挖、起吊等,進行特別的安全控制和管理;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地的氣候特點、地質情況等,及時做好防汛、防火、防雷、防凍等特殊季節和氣候施工安全管理。
(八)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守則。對工程項目施工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勞動紀律、相關安全生產作業或操作規程規章,各崗位特種作業人員擔負的具體工作及要求和標準,各作業班組長的職責等,在守則中予以明確。
(九)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工程項目部對各部門、施工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隱患的記錄和整改,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會議,在計劃中予以明確。
(十)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工程項目部各部門、施工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評價、責任追究、獎懲措施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工程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政策文件,以及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準;根據有關規定及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合理安排人力、財力、物力,滿足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需要;具體明確工程項目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組織制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工程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全過程保持有效運行。
(二)按照規定參與或主持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編制和審查,以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保證按照規定編制和審查及專家論證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施工方案在施工中得到嚴格實施。
組織辦理工程項目和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手續;保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及未通過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不得開始施工。
按照規定組織制定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目標、專項資金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經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批準后,嚴格實施。
(三)與分包施工單位、作業班組簽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書;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員、施工作業班組、施工作業人員、分包施工單位及其人員履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四)按照省和公司的規定和公司ISO“三標一體”體系運行管理小組的標準,落實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監控管理措施,組織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審查、目錄建立,對經審查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在施工現場顯要位置予以公示,在重大危險源相應部位設立警示標志;組織逐一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防護保證措施,督促建立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管理臺帳,督促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履行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控制管理職責。
(五)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在工地設立農民工學校,在場地、設施、師資方面給予保證;督促工程項目部有關部門和人員按照規定和計劃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活動,并在教育培訓內容中突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
(六)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工程項目施工設備和腳手架、模板及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及施工臨建設施的驗收工作,安排辦理相關檢測和備案登記手續,督促工程項目部相關部門、班組、人員在使用過程中按規定定期檢查,并做出記錄。
(七)工程項目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指揮啟動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指揮開展救援工作,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規定和程序及時上報施工安全事故,協助做好事故調查等相關工作。
(八)工程項目發生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立即按規定上報公司及所屬分支機構,協助做好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的調查處理。
(九)按照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工程項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和作業情況進行檢查,查找問題和安全隱患,作出書面檢查記錄,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定期主持召開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分會議,通報工程項目部各部門、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分析總結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形勢。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工程項目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般應明確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以及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準,對工程項目部各部門、作業班組、分包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和作業責任情況進行檢查考核,每月定期形成檢查考核報告,報送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或所屬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
(二)監督檢查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工程施工方案的實施情況,監督并參與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方案按規定進行專家論證;監督工程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通過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后施工;監督并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監督并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審查以及防護保證措施的制定;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三)參與工程項目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的制定,監督檢查各項規章制度和措施的實施和執行。
(四)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的臺帳建立和管理,在臺帳中逐一載明重大危險源的防護保證措施、相關責任人員、監督檢查記錄;負責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防護保證措施及設施的檢查驗收,負責重大危險源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重大危險源的公示、警示標志、安全防護保證措施及設施的落實到位。
(五)參與并監督工程項目施工設備、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施工臨時用電及施工臨建設施的檢測、驗收、備案登記工作,保存驗收記錄;督促起重、施工用電等相關作業和管理人員按規定進行日常運行的檢查維護,并建立檢查維護臺帳。
(六)監督檢查工程項目重要施工物資的進場驗收和使用中的維護保養。
(七)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專項資金的投入和使用,督促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專項資金的足量投入和落實到位。
(八)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確保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并形成記錄,記錄應載明教育培訓內容,且有受教育人親筆簽名。
(1)督促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參加有關主管部門舉辦的教育培訓。
(2)工程項目開工前,組織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學習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目錄、控制管理制度、防護保證措施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3)督促對新進場或轉崗的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并督促突出工程項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目錄、控制管理制度、防護保證措施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等內容。
(4)督促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作業人員進行崗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教育。
(5)組織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和作業人員學習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政策文件。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6)督促作業班組開展班前安全生產活動。
對未按規定開展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或開展和參加不力的,及時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或所屬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不定期抽查作業班組的班前安全生產活動,對不開展或不認真開展班前安全生產活動的,責令糾正,并根據公司或工程項目部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九)督促工程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在分部分項工程或重點部位、重點環節施工前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督促在施工安全技術交底中明確施工作業特點和所在部位、環節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重大危險源的具體防護保證措施及相應的施工安全標準,以及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相關內容;對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督促施工管理人員按照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技術交底計劃,分階段對作業班組及時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十)負責工程項目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的查驗工作;負責查驗分包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及時書面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或所屬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
(十一)對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每天對責任范圍內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險源巡查一次,每周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巡查和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并根據公司和工程項目部相關規定獨立實施處罰;情況嚴重的,立即下達停工令,同時書面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或所屬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復查臺帳。
(十二)工程項目發生施工安全事故,立即組織進行事故現場保護,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公司對事故的專題分析會議。
(十三)工程項目發生一般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件,立即組織搶救,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和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或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并協助做好事件的調查處理。
(十四)工程竣工前,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情況作出總結并報告工程項目負責人、所屬分支機構施工安全管理部門、公司施工安全管理機構。歸檔整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資料,保證資料與工程進度同步且內容完整、真實。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部其他施工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由工程項目部根據其擔負的具體工作性質,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導則是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和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的指導性大綱。公司安全生產具體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安全生產管理的執行都應以此為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本工作導則由總公司質安部和工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