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全長的設備、建(構)筑物的良好和勞動保護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 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廠設備大、中修計劃,對其中安全措施不完善的不予審批。
(3) 保證防法防毒等設備和設施與其它設備和設施同等對待,加強管理與維修。
(4) 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5) 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1) 對全長的設備、建(構)筑物的良好和勞動保護設施的正常使用負領導責任。對因設備、建(構)筑物原因造成的傷亡事故負領導責任。
(2) 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全廠設備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