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任務完成和措施的落實,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工作。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各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上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依法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法規的行為,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部門必須受理并進行調查處理,將調查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章 監督檢查內容
第六條 各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落實情況。主要指制度落實、綜合節電及照明節電、暖通空調系統節能、節水及其他方面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能耗計量體系建設情況。主要指實施能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情況;建立能耗統計臺帳、能耗數據監測報告和記錄及實施動態監測情況;落實統計制度對能耗定期匯總、分析和上報情況。
(三)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或標準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主要指節能組織領導、機構建設、聯絡員制度建立情況;節約用電、用水、用油、用氣制度建立情況;節能考評制度、獎懲制度建立情況。
(五)落實能源管理崗位責任情況。主要指設置能源管理崗位、明確職責和分工、落實崗位責任情況;定期組織培訓教育,提升能源管理崗位人員的節能技能等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管理情況。主要指重點能耗設備節能監測、運行記錄和落實節能管理措施情況;供冷、供暖、照明、炊事系統以及機房、實驗室等設施節能管理情況。
(七)按要求開展能源審計情況,以及對照能源審計結果整改情況。
(八)公務用車節油管理情況。主要指是否按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定點加油、維修、保養制度落實情況;車輛日常用油定額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節油獎懲措施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其他節能方面工作情況。主要指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共機構人員節約意識情況;按規定采購節能產品、申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執行國家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規定和標準情況;安排落實節能資金,開展節能技術改造情況等。
第三章 監督檢查方式
第七條 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主要采用全面檢查、隨機抽查、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
第八條 各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每三年組織一次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全面檢查,每年組織一次以上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隨機抽查或專項檢查,及時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超定額和標準使用能源情況嚴重、能耗居高不下及浪費能源被舉報的公共機構實施重點檢查。
第九條 監督檢查方法主要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實地察看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條 監督檢查主要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按規定成立監督檢查組;
(二)確定監督檢查對象、范圍、內容,制定工作方案,發出監督檢查通知;
(三)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查閱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文件、報告、臺帳、報表、內部管理制度以及節能目標計劃、任務分解、完成情況等資料,現場查驗節能制度、措施落實情況,核對相關節能數據;
(四)反饋監督檢查意見。檢查組現場向被檢查對象通報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一條 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公共機構提出、下達書面整改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根據監督檢查的整改意見或建議及時進行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通知、工作底稿、綜合報告和處理意見、整改反饋情況等文字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不少于兩人,對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代表簽字或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監督人員應當將其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行為和理由記錄備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責任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及時提供真實、有效、完整的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公共機構弄虛作假、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不按要求落實監督檢查整改意見的,或出現《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37、38、39和40條規定情形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規定予以通報,對公共機構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科學、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各部門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可以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楊陵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后勤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