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檢查與整改管理,避免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旨在改變物的不安全狀態、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改善作業環境,是避免事故發生的有效途徑之一。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安全檢查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檢查分為部門、單位內部的日常安全檢查、公司月份安全大檢查、節假日和季節性專項檢查;不定期檢查以抽查形式為主。
第三條 部門、單位內部日常安全檢查
內部日常安全檢查系指部門、單位及班組兩級的自檢,由部門、單位負責人組織,一般每周進行兩次,各生產班組必須每天對生產現場的作業環境和生產條件進行檢查。對查出隱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實專人進行整改,本單位無法完成整改的要以書面形式匯報給公司主管領導及安全環保部。
第四條 公司月份安全大檢查
㈠公司安全生產大檢查,由公司主管領導參加,安全環保部具體組織實施。
㈡礦區的安全檢查由安全環保部主管人員,生產技術部采礦、測量負責人,機電部門電氣、設備技術人員,物業管理部主管人員,礦區負責人,安全督導員和施工隊負責人聯合組成。
㈢公司駐地安全檢查由安全環保部主管人員,機電部門電氣、設備技術人員,物業管理部主管人員,綜合辦公室主管人員,財務預算部主管人員及選礦廠主管人員組成。
㈣安全檢查結束后,由安全環保部召集檢查組人員進行情況匯總,召開安全例會并下發整改通知。整改通知要載明: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方案、整改負責人、整改完成時間等內容。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下井檢查
㈠各礦區要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登記檔案,負責如實填寫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記錄。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有關情況進行登記,并存檔備查。
㈡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下井檢查。
⑴、各單位及其領導干部下井次數:
為了樹立解決問題在井下、工作重點在現場的觀念,真正使安全管理趨向現場化,充分發揮采礦工程部領導干部在生產安全工作中的積極作用,特規定:
主任: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2次;
業務主管:每月下井次數不少于16次。
同時,為了更好的為采礦坑口提供技術指導,做好支持與服務工作,對安全、生產、設備、水電部門的領導干部下井帶班次數規定如下:
①、安全環保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業務主管: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②、生產規劃部: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高級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于9次;
工程師: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
③、設備管理部、水電車間:
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副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⑵、本制度對業務主管以上領導干部下井次數予以規定,各采礦工程部及與井下業務有關單位要根據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單位其他人員下井次數的具體規定,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⑶、下井人員工作職責及要求:
①、在帶班期間負責及時處理和協調井下生產及安全的一切事宜,切實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人員組織、生產組織、設備設施等方面的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和組織解決各類問題,及時制止各類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危及作業人員生命的重大隱患和嚴重問題時,帶班人員必須立即組織采取停產、撤人、排除隱患等緊急處置措施。
②、帶班人員要突出檢查重點,下井檢查要有目的性和針對性,要發現突出問題,并組織解決,出井后要認真填寫帶班工作日志,詳細填寫下井時間、地點、發現問題、解決辦法及交辦人員和限期等,確保大問題不過夜,小問題不過班。
③、實行井下帶班人員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帶班人員要向接班的帶班人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生產組織、設備設施、治安護礦等存在的問題及需要注意的事項,認真交辦當班生產及安全生產相關事宜。
⑷、管理及考核:
①、安全環保部要將本制度所涉及部門及管理人員下井次數進行統計,并在公司每月25日前生產調度會上予以通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每月將下井帶班的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干部綜合績效考核,充分調動井下作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各采礦工程部及與井下業務有關的單位要將本單位管理人員下井情況在公司每月首次生產調度會上予以通報。
②、為及時了解帶班人員出勤情況,由安全環保部牽頭,人力資源部、督查組、審計部等部門組成檢查組,采用查帶班工作日志、入井登記、跟蹤調查了解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
③、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單位或人員,給予嚴肅處理,并在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并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第六條 節假日、季節性專項安全檢查
重大節日(如國慶、春節等)停產前后要進行安全檢查,冬、夏季要分別進行“四防”檢查,夏季要進行防汛專項檢查。
第七條 不定期抽查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
第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需按規定派出安全檢查人員,如因未派專人而導致檢查漏項,從而引發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獎懲管理條例》對部門、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九條 檢查組成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如因玩忽職守而引發安全事故,按公司《安全獎懲內部條例》對部門、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罰。
第十條 每次現場安全檢查后,安全環保部都要及時下達安全隱患整改指令,并在期限到達時給予驗收。對限期整改未達標的,按公司《安全獎懲內部條例》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檢查必須做好記錄,并由安全環保部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