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范安全管理,增強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安全生產“可控、再控”,確保長周期安全穩定生產,確保全面完成生產目標任務,真正實現我項目部安全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制訂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 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 2.接受職工監督的管理體系,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 3.各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各部門和職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 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罰。
??????? 5.發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旁站、宣傳和教育工作。
???????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部安全部門。
???????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生事故的;
???????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消除隱患,拒不執行者;
????????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 4.綠色安全文明施工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 5.違反有關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
???????? 6.不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
???????? 7.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 8.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 9.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 10.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 11.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12.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 13.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 14.因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 15.因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生負有安全監察不力責任的。
??????? 三、行政追究的種類。
???????? (1)警告(2) 嚴重警告 (3)記過(4) 記大過 (5) 降級(6) 撤職調離崗位 (7) 開除留用 (8)除名(9)追究刑事責任
??????? 四、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
???????? 1、對不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貫徹執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追究。
??????? 2、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進行追究。
??????? 3、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4、 各有關部門、施工隊(班組)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 第一條?? 項目部建立并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原則的行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員工生命、項目部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城建七公司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所有部門和人員。
??????? 第三條? 項目部本著“誰施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產品、活動或過程的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安全工作負責,項目部對安全管理實施責任追究。
???????? (一)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 (二)公司是項目部生產安全管理的歸口監督管理部門;
???????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職責中重要組成部分。
???????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將公開表揚或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 (一)發現并上報重要安全事故隱患,避免造成安全損害后果的。
??????? (二)在危急情況下,實施救援行動,減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 (三)在完善、改進、發展、研究項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績或效果顯著的。
??????? (四)一貫遵守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長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跡突出的。
??????? (五)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規行為及時檢舉的。?
??????? 第五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法律法規,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根據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發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第二次發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
??????? 1. 對項目部已正式發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內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