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依據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區兩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遵循行業指導、屬地監督的原則。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對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 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也可將施工安全監督工作委托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 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單位(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及人員應具備與其監督工程規模、內容等相適應的資格條件。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施工安全監督,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抽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一)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 (二)抽查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 (四)組織或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 (五)依法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 (六)依法處理與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 第五條? 監督機構實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 (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 (三)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并形成監督記錄;
??????????? (四)評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 (五)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并立卷歸檔。
??????? 監督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有關網站公示施工安全監督工作流程。
??????????? 第六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 (一)工程概況表(附件1《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用表》:表JD-1-1);
??????? (二)建設、施工、監理、主要分包單位企業及工程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附件1《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用表》:表JD-1-2);
??????? (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附件1《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用表》:表JD-1-3);
??????? (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
??????? (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 (六)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
???????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附件2)。
???????????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本市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清單,明確第六條第(六)項資料的具體內容;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結合本轄區實際,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后,在其轄區內可納入第六條第(六)項資料內容。
???????????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第六條(一)至(六)項的資料(即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資料)內容發生變化的,建設單位應于資料內容發生變化后的7個工作日內,向監督機構提交變更后的資料。
??????? 第八條? 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劃》(附件3),明確主要監督內容、監督措施、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個工程項目不少于3次,且每3個月不少于1次)等。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近一年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承接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當增加抽查次數。
??????? 施工安全監督過程中,對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檢查中發現較多安全隱患以及施工進度、內容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工程項目,應當適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增加抽查次數。
??????? 第九條? 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并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開工前,監督機構應當組織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召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交底會,提出安全監督要求。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當提交保證工程安全措施的實施方案,包括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相應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和工作制度等資料。對于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組織機構不全、崗位職責不清的,監督機構應當責成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及其他參加交底的人員應在《施工安全監督交底會議記錄》(附件4)上簽字。
???????? 第十條? 監督機構應當委派2名及以上監督人員按照監督計劃及實際需要,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進行隨機抽查。
??????? 監督人員在抽查前應當通過相關信息平臺了解工程項目進展情況,特別應了解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展情況,確定抽查范圍和內容,備好所需設備、資料和文書等。
??????? 第十一條? 監督人員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建設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進行抽查。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 監督人員實施施工安全監督,可采用抽查、抽測現場實物,查閱施工合同、施工圖紙、管理資料,詢問現場有關人員等方式。?
???????? 監督人員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抽查時,應當向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出示有效證件,并填寫《施工安全監督及管理抽查記錄》(附件5)。
??????? 第十二條? 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產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停工整改,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對抽查中發現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