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全面強化安全基礎管理,提升風險預控水平,結合安全生產實際,認真學習文件,規范完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第2條 努力、積極做好路條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審批工作,對項目建設進行強力管控,避免出現不可控狀況。在項目建設方面,努力做好項目現場的各項工作,對各種可能的風險進行預估,制定相關措施,嚴格管控,避免出現不可控狀況。
第3條 指導、監督、檢查礦屬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的風險管理工作。
第4條 對生產、建設、管理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評估。確定安全風險評估方式方法和編制規程措施,充分聽取基層單位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作業方法的可操作性、安全風險評估的全面性和防范控制措施的針對性。對礦井各環節的重大事項、重大投資項目等進行風險評估,并負責該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對該風險的日常監控,編制上報風險管理報表。
二、責任追究
第5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風險管理員負直接責任:
(一)風險管理工作中出現嚴重問題的;
(二)在企業風險管理工作中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造成一定影響的。
第6條 違犯工作紀律或國家法律,給礦井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風險管理員負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