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供應、財務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對分包礦區、車間的安全環保工作負主要責任;
3、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供應、財務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規則、政策和制度,保證供應的原材料、設備、備品、配件等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組織或參加供應、財務系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
6、組織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供應銷售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負責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8、定期召開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的問題。
9、組織供應、銷售系統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10、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經營副礦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二)目標
1、分包單位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為零,千人負傷率控制在3以下。
2、職責范圍重大火災、爆炸、中毒、環境污染事故為零。
3、安措物資及時供應率達到100%;
4、安措物資合格達到100%;
5、采購合同、使用說明書、資質證明、材質分析及檢測報告等資料完整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