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進入設備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窒息和火災爆炸事故,保證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圍
2.1凡在生產區域內進入或深入管道、風道、下水道、電纜溝、坑、磨機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場所作業統稱進入設備作業。
2.2凡進入設備作業,必須所有安全措施準備好后方可以作業。
2.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注明作業時間,不得在無人監護或作業時間以外作業。
3.監護人的職責。
3.1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懂急救知識。
3.2作業單位和設備所在單位不是一個單位時,雙方各出一個監護人。
3.3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3.4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系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立即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4.設備作業人員的職責。
4.1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4.2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安全規定不得作業。
4.3對違反本制度強令作業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有權拒絕作業。
4.4在進入設備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設備相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及活動。
4.5對工藝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進設備作業時,要采取特殊預防措施,并經公司領導批準。
4.6進入設備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5.安全保證措施
5.1車間領導指定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的安全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的處理、救護方法等。
5.2帶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在開關上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5.3進入設備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
5.4設備的出入口不得有障礙物,應保障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5.5進設備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技術部分管領導批準。
5.6進設備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其安全行燈電壓應為12V以下且絕緣良好。
5.7進設備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要登記,作業前后應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
5.8設備外的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5.9作業人員進設備前,應首先擬定緊急狀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設備內人員每次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5.10為保證設備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方法(不允許通氧氣),開排風機等。
5.11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達到作業的安全條件后,方可進入設備作業。
6.本制度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有關標準、制度、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