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為了加強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認真負責,規范作業,制止違章,防止安全、工傷、消防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本公司所屬范圍內所有部門和員工適用于本制度。
第三條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應與事故預防相結合。各部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
第四條 根據各級員工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部門必須遵守本制度和有關安全制度等,加強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完善作業現場安全條件,確保作業安全。
第五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部門主管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工作負責;班組長對本班組的安全工作負責;作業現場監護人對直接作業和輔助人員的生命負責;各現場作業人員對自已的安全工作負責;外來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對本隊安全工作負責。
第六條 各部門在危險作業前負責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規范作業,防止事故。教育應做好書面記錄。
第七條 針對在作業中發生的安全、工傷、消防事故,嚴肅追究事故責任人和部門的責任,嚴肅處理與考核。
第二章 危險作業種類和身體條件
第八條 危險作業種類
1. 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危險的作業。
3. 進入天棚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
5. 帶電作業。
6. 禁火區動火作業。
7.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
第九條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
1. 作業人員應年滿18周歲,經體格檢查應合格,確保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的員工身體健康。
2. 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嚴重貧血、癲癇病、精神病、嚴重關節炎、深度近視眼病及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嚴禁從事危險作業。
3. 工作人員飲酒后,精神不振時禁止危險作業。
第三章 危險作業申請審批
第十條 在危險作業前,由從事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見附表A或附表B)一試二份,明確填寫作業地點、作業內容、作業日期、確定直接作業和輔助作業人員與身體健康狀況、現場監護人和指揮人、制定“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二份,作業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一條 由外來工程施工隊來公司到部門從事危險作業,由外來工程施工隊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或《動火審批表》,先報所在部門審批,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安全員現場檢查后提出意見,簽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隊報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作業。一試三份,外來工程施工隊一份、所在部門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 如果因工作需要,確實將一般作業改為危險作業的,也應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申請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現場應定人負責,及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立即報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門主管領導和公司安委會領導。
第四章 安全檢查與管理
第十三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對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公司級負責監查,監查后應有書面記錄。對在監查中發現的危險隱患或違章行為及時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限時限期整改,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遵守《安全檢查制度》,各部門負責對危險作業現場的每日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有效消除隱患,控制事故。當收到公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后,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及時簽名,并組織有關人員立即整改,在限定時期內整改完畢,同時將整改情況填寫在《整改通知單》第三聯,并將第三聯及時反饋給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門或公司安全、消防專職管理員。
第十五條 各部門對公司級負有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職責的專管人員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與條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監督檢查管理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六條 在發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整改通知單》時,被檢部門主要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查人員應將此情況記錄下來,向安全部門、消防部門領導或公司安委會領導報告。
第五章 處 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一的,應將存在問題部門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體以下:
1. 從事危險作業,部門在作業前未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審批手續;
2. 作業前,部門未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教育;
3.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未滿18周歲的;
4. 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適應危險作業的疾病;
5. 作業中,作業人員未按“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內容執行的;
6. 作業現場監護人以任何理由離開了監護點的;
7. 作業人員不按規定正確穿戴專用防護用品,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具等;
8. 危險作業現場未劃出禁區,禁區未掛“安全消防警示標識”牌等;
9. 夜間作業或在設備容器內、下水道內作業現場沒有充足的照明;
10. 在電焊、氣割場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帶。
11. 有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
12. 作業后,未及時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時清除鐵角、火種、廢物廢料等;未及時拆除臨時用電源線等。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安全、工傷、消防事故的,應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下列用語的含義:
1. 高空作業:是指距離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沒有平穩的立腳地方或有震動的地方、有可能墜落的作業。
高空作業級別劃分: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稱為二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稱為三級高空作業;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空作業。
2. 進入容器、設備內有中毒、窒息、燙傷、墜落等危險的作業:是指進入糊化鍋、糖
化鍋、過濾槽、煮沸鍋、汁沉淀槽、啤酒發酵罐、洗瓶機、殺菌機、立倉、鍋爐爐膛內作業的。
3. 進入房頂天棚內作業:是指在老糖化、包裝一部房頂內作業。
4. 進入下水道等閉塞場所的作業: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個下水主干道。
5. 禁火區動火作業:是指消防重點部位:煤氣柴油庫、化工庫、灑精庫。
6. 有爆炸爆破危險的作業:是指煤氣瓶、乙炔瓶、氧氣瓶、氨瓶、0.1Mpa以上的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本制度由公司設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