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采購的器材、設備、防護用品、器具必須有驗收記錄制度,并對上述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二)對生產、試驗、研究所需的新化學物品、采購時(包括國外進口)必須了解其物理化學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儲運要求,并索取書面資料,如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安全質量合格證等。
(三)嚴格執行有關防火和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搞好倉庫防火、防盜、危險物品、氣瓶和貯運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銷售、裝卸化學危險物品時,必須檢查運輸單位的化學危險物品經營、運輸許可證,有證方可發貨或裝卸,并按照有關規定經營或裝卸。
(五)定期對經營業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衛部門做好顧客進廠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對運輸工具、車輛和駕駛人員嚴格管理,督促有關人員對車輛、包裝物的維護保養。
(七)按規定或標準發放崗位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