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指導思想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促使各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問責原則
1、安全生產問責堅持有錯必究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2、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三條 問責范圍
1、問責方式分為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和交通事故問責,對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
2、問責范圍為公司所屬各單位、責任單位負責人、事故相關責任人和按照“一崗雙責”原則負有責任的相關責任人。
第四條、問責內容
1、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情況,包括機構人員設置、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安全檢查、安全投入以及隱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
2、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責任人員處理、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強化安全生產責任等情況。
第五條、對責任人的問責追究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
2、停職檢查
3、調整工作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職
6、經濟處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問責追究
1、一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傷5人以下;
(2) 發生同責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發生場內工傷事故6級致殘2人以上或4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損、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二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三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或停職檢查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2、二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傷10人以下;
(2)發生同責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發生場內工傷事故5級致殘2人以上或3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4)年度超過公司安全下達控制指標(非死亡控制指標)
(5) 半年度有責交通事故累計死亡人數超過公司下達控制指標;
(6)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保、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三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四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停職檢查或留用查看;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調整工作崗位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3、三級問責:
(1)發生主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發生交通事故一次重傷10人以上;
(3)發生同責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責交通事故累計死亡人數超過公司下達控制指標;
(5)無證駕駛、未經考核駕駛、超員50%、超速30%、酒駕、疲勞駕駛、車輛機械技術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
(6) 發生場內工傷事故4級致殘2人以上或2級以上致殘1人以上;
(7)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車損、貨損、人員受傷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達五十萬以上,或本年度累計直接經濟損失達六十萬元以上;
發生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問責內容,依照事故調查或倒查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予以以下處理:
(一)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調整工作崗位或免職;
(二)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責任人,予以免職
(三)對肇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分別減、扣發安全風險金和單位安全經費。
第七條、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嚴重的致死、致傷事故和被媒體曝光的違章違規事件的問責,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評估其性質和社會影響嚴重程度,提出對責任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和肇事員工的行政和經濟處理決定。
第八條、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由公司安委會提出問責,經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問責。
第九條、凡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當年不得評為安全生產工作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