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所管轄內的安全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以及企業的制度、辦法、措施等和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情況。
2、經常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生產動態,提出整改意見,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遇有險情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暫停生產或指揮作業人員撤離險區,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處理。
3、參加生產會議,對安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要求。
4、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限期整改。
5、對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或配合辦理機動車及司機的年檢、年審。
6、督促有關部門執行防塵、防毒和有害物質的措施。
7、負責對安全事故的報告及統計工作,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
8、加強信息溝通,按規定及時填、報有關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