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549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3號令)、《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30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包括三大類,分別是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
一、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必須由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由安監部門發給安全資格證書。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后,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每年再培訓。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是由安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安監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煤礦安全作業、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煙花爆竹安全作業、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人員。第二類是由質監部門認定的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后發給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
三、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一)培訓類型
新上崗職工的培訓;在職職工的培訓;調崗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人員的培訓。
(二)培訓學時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在職職工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三)培訓內容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
加工、制造業等生產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范措施等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有關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各省法規、規章、文件有其他規定的,應當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