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煤礦生產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煤炭工業的發展。根據2001年版的《煤礦安全規程》及公司1994年下發的《煤礦生產技術管理若干規定》,對沛城煤礦技術作業規程的管理作如下規定,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一、編制范圍:
全礦采、掘、機、運、通等工程。
二、編制依據:
作業規程必須根據批準的采區設計或施工設計,批準的地質資料編制,并且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工種安全生產責任制》、《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基礎工作若干規定》以及煤礦質量標準化標準等有關規定。
三、編制要求:
1、作業規程編制,必須按照符合實際、指導作業、技術先進、效益顯著、安全可靠的原則編寫,要積極推廣、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和先進的管理技術。要以圖表為主,清晰準確,文字簡明扼要,通俗易懂。各參數選擇,設備選型要有計算基礎,但其計算過程可省略。
2、作業規程編制,由技術科通知,按設計部門提供的設計資料及開窩通知單,地質部門編寫的地質說明書,由作業單位技術員或技術負責人編寫,簽字上報。
3、編制者要廣泛征求單位意見,要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并按照樣本編制。
四、作業規程修改:
因地質或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與原作業規程不符時,或作業規程不適應現場作業時,由作業單位技術員及時補充修改技術作業規程。
五、作業規程的審批:
1、作業規程編制完畢后,先提交到技術科主任工程師進行初審,審查是否漏項,是否按樣本編制,是否符合技術設計原則,不符合要求重新編制,然后報請總工程師決定傳閱或會審。
2、一般由礦總工程師或技術科長組織有關部門集體會審,如需傳閱審批,必須由礦總工程師批準。
3、當班應急臨時作業規程,工期不超過1天的作業規程,由安監站及礦值大班審批即可。
4、采掘作業規程參加會審人員為:區長、技術員、生產科長、技術科長、技術科分管主任工程師、通風(科)工區工程師或區(科)長、機電科工程師或科長、安監站站長或技術負責人、生產礦長、總工、礦長。逐級簽字的作業規程按樣本執行。
5、機、運、通作業規程會審人員為:區(科、隊)長、單位技術負責人、生產科長、技術科長、生產科、技術科專業分管、安監站長或技術負責人、機電礦長、分管副總、礦總工。
六、作業規程的貫徹、考試。
1、開工前兩日(特殊情況下由礦值班干部簽發的臨時性措施,不在此限)由區、隊、科長組織,區隊技術員向本區隊全體干部工人傳達貫徹作業規程。同時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以及有關規程規定條文,時間不少于6小時,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考試不及格和輪休請假的職工必須補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考試成績要存檔備查。
2、當班應急或臨時措施,工前會上必須由工區帶班干部傳達到每個職工。
七、采掘作業規程的監督、檢查及落實。
1、礦總工程師組織技術、安全等部門每月對全礦作業規程審查一次,并檢查作業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補充。
2、作業規程一經批準,必須嚴格按照執行,任何人無權修改。
3、礦每旬組織的安全質量檢查,必須對作業規程的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