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安全監察部門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1、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頒發的有關規章制度。
2、參加或組織(按分級權限)審查安全設計或安全技術措施,積極提出改進意見,負責監督貫徹執行。參加檢查驗收各種施工臨時設施和勞動保護設施。對不符合安全規定者,有權制止使用。
3、參加審查公司新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的設計,并參加工程驗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程的應提出限期改正意見,對情況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有權制止施工和停止使用。
4、參加生產會議,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傷亡事故情況和保證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建議和要求。
5、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辦法、措施等,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對查出的嚴重安全問題填寫“監察記錄簿”或“監察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對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罰款;遇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有權指令先停止生產或指揮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7、協同人力資源部門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教育和取證工作。
8、在企業評先、評優獎勵工作中,安全監察部門參加審核把關,堅持安全指標否決權。對在安全工作中采取措施預防事故作出成績的人員,有權提出給予一次性獎勵的建議。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屢教不改者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處罰,直至建議領導調離崗位或給予行政處分。
9、參加領導組織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檢查。分析研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動態,總結安全生產的經驗和教訓,有針對性地提出開展安全活動的部署安排。
10、對特種設備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年度檢審工作。
11、參加傷亡事故及行車、汽車交通、鍋爐等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貫徹執行。
12、根據國家和上級規定,監督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的發放和管理。對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標準、勞動保護設施的管理使用以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3、上級安全監察部門對下級安全監察部門的人員聘(任)用有建議權,并負有業務培訓和指導的責任。安全監察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勞動部門的指導。
14、在安全標準工地建設活動中要建立健全十三種資料臺帳:
《安全十二項制度及保證體系》、《會議記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檢查記錄》、《安全學習記錄》、《特殊工種臺帳》、《安全獎懲臺帳》、《行車管理》、《事故臺帳》、《勞動保護臺帳》、《事故調查報告》、《安全技術交底》。
15、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經常檢查作業場所勞動環狀況。監測塵毒物質濃度、噪音標準。定期對從事有毒有塵工程及高處作業工種的工人進行體檢,發現不宜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工人,及時提出治療、調換工作的建議。
16、對工傷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并提出醫療診斷書。
17、檢查監測宿舍、工棚、浴室、食堂衛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煤氣中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