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各種工傷事故。
2 傷亡事故的分類:
2.1 輕傷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內恢復且恢復后不影響生活、工作的工傷事故。
2.2 重傷事故:受害人恢復期較長,并經治療后可能留下后遺癥或致殘的事故。
2.3 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時傷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
2.4 死亡事故:包括發生事故當場死亡和負傷后在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
2.5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事故報告與調查
3.1.1 職工發生輕傷事故,班組長必須報告并配合項目經理,現場施工員和項目安全員做好傷員搶救、事故調查與分析,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3.1.2 發生多人事故,項目部必須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組織人員展開事故調查、分析,從中吸取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并負責具體落實。
3.1.3 發生重傷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在二小時內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項目部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在24小時內據實將事故概況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有關部門。
3.1.4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后,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進行搶救傷員并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科和總經理。由總經理組織有安全科、技術科、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參加的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3.1.5 項目部對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必須嚴格保護,待調查組或上級有關部門對現場勘查、拍照、測繪完畢并征得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
3.1.6 事故調查一般在十日之內完成并做出結論,如參加調查的單位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時,可申請勞動局提出結論性意見,但調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天。
3.2 事故分析與處理
3.2.1 對工傷事故的調查與分析,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2.2 工傷事故的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護措施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3.2.3 對已觸犯有關法律的事故責任者,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2.4 工傷事故的獎罰辦法(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罰制度)。
3.3 事故統計:
對已發生的工傷事故,不論大小與事故性質,均需填寫傷亡事故記錄和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報告。年終由安全科對工傷事故進行分析,總結事故主要原因,并提出預防措施作為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計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