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機械、電氣、動力設備、工藝管道、通排風裝置及工業建筑物等的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2、組織對工業建筑、起重機械、施工機具、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裝置、熱力管道、采暖、制冷、通排風等設備的定期檢查、校驗、檢測工作;
3、負責制定和審查有關設備制造、改造、維護、檢修的各項管理制度;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程和規定,制訂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編制裝置大檢修安全組織措施計劃和下達安全檢修任務書;
4、按采購計劃進行采購,并對采購的設備、配件質量負責,其質量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定;
5、新增、改造、超期運行設備、操作條件變動時應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組織機動設備專業檢查,對機動設備存在的事故隱患須及時組織力量整改;
7、負責機動設備事故、檢修質量事故和基建施工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統計和上報,參加
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8、組織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的施工,并按期完成;負責本部門外雇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如發生事故按合同協議辦理;
9、參加基建項目的審查和施工,并使其符合國家關于安全、防火、工業衛生要求,并保證其同時施工、竣工、驗收;
10、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必須按國家規定和交接程序辦理交接手續;
11、嚴格執行國家《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及其它有關安全規定;
12、制定審查各項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
13、負責對外來的基建施工隊伍、民工等的安全教育,督促施工隊伍簽訂《外來施工安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