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施工階段施工過程的安全控制,保證職業健康、人身安全和財產不受損失,根據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令、規程制度和上級相關規定。
二、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理控制全面負責,監理項目部在開工前應認真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條件。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項目經理、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5、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開工前安全教育和培訓,并取得合格證;
6、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7、施工現場、安全設施、設備、工藝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得要求;
8、必須建立危害防治措施,為操作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必須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0、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況;
11、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合理,辦公、宿舍、食堂等臨時設施的設置以及施工現場場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