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作時,為了能保證有安全的工作條件和設備的安全運行,防止發生事故,發電廠各分場及多經總公司所屬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2)工作票簽發人應由分場主任、副主任,多經各分公司經理、副經理及各工程處主任、副主任簽發或由各分場主任、多經總公司經理提出的各專業工程師,檢修班組(廠、隊)班長、技術員簽發本專業、本班組(廠、隊)所管轄設備系統的工作票。
(3)工作許可人應由各分場運行主任、工程師、運行值長和各專業運行正副班長擔任。
(4)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必須經廠安監處安全培訓考試合格,總工程師批準后的文件形式書面公布人員名單報廠部備案,各分場、多經總公司、值長等有關部門發給副本備查。
(5)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熟悉設備系統及設備性能。
2)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檢修規程、運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3)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4)了解檢修工藝。
(6)工作票簽發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7)工作許可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1)正確地將生產設備、系統投入(停止)運行或投入(退出)備用。(系統指為:汽、氣、水、油、煙、風、沖灰放灰等)。
2)正確確定運行方式和操作、調整、保障人身、設備的安全和經濟運行。
3)嚴格審批工作票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內容及運行補充內容。
(8)工作許可人應對下列各項負責:
1)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
2)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危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