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熟悉并認真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有關規定,在項目經理領導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工程項目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安全達標、文明施工達標)的情況,并付諸實施。
2.組織工程項目的定期安全檢查、巡回檢查、季節變化等安全檢查。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發出整改通知,并要求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整改。整改后要組織復查,并將有關資料存檔。
3.參與施工組織設計或專業性較強的作業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工程項目必須依據安全生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組織施工。
4.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行為,當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情況時,要及時處理和向有關領導匯報,必要時有權命令撤出作業人員,搶救財產。
5.負責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學習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6.對采購的各種安全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的質量、性能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并提出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有關建議,指導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7.負責工傷事故的統計、上報,參加本工程項目工傷事故調查分析,協助有關領導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及整改工作。
8.監督檢查分包經濟合同中分解的安全管理目標的落實,有權建議有關領導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的施工隊伍不得分包工程。
9.會同設備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等設施使用前進行驗收并作相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