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積加強企業安全管理,確保企業對安全生產投入經費使用及時、到位,依據本處《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安全生產投入經費的提取及使用做如下規定。
第二條 企業安全費用由企業自行提取,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安全生產。
第三條 資金主要應用于以下領域:
(一)購置安全警示標志、標牌、防護服、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
(二)用于安全教育專項培訓的保障資金;
(三)用于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知識的參考書刊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教育光盤等;
第四條 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要對安全勞保用品、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進行定期的維護和保養或對其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抽查,發現不合格的用具或技術指標、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設備等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條 資金的安排使用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使用資金的,提出書面報告;
(二)報處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
(三) 經安全生產辦公室審核后,報處領導批準。
第六條 資金的使用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資金不能挪用、擠占和截留,不能用于償還債務和發放集體、個人福利待遇。
第七條 所有專項資金有關的各級領導、財會人員,都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同時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檢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八條 本辦法由處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