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生產裝置、要害部位施工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生產裝置指華勝公司正在運行的生產裝置或試車期間,包括裝置、罐區、成品庫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是指:非本生產裝置人員(隊伍)進入生產裝置進行的除特種施工作業(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以外的施工作業,包括在生產裝置進行建筑施工、裝置維修、設備防腐、管線保溫、場地清理、廠區綠化等各種作業。其它場所和部位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進入生產裝置進行一般作業,必須辦理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
第五條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
1、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由施工隊伍負責人向生產裝置安全員提出作業申請。
2、裝置技術人員根據作業現場實際,確定安全措施并逐條檢查落實,向作業人員書面交底,填寫一般作業許可證,交裝置領導或安全員審批。
3、一般作業許可證一式4份,分別由施工隊伍負責人,審批單位、施工點具體負責人和施工點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崗位保存。
4、一般作業許可證最長有效期不超過15天。規定時間內未完成作業,必須再次申辦。
第六條 一般作業許可證只對一般性施工作業有效。進行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等特種作業,必須辦理相應作業許可證。持用火作業、進入設備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破土作業等特種施工作業許可證作業,不必辦理一般作業許可證。
第七條 進入生產裝置進行一般施工作業的隊伍和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裝置區域或部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一般作業必要條件
1、施工作業前,持一般作業許可證通知裝置負責人和作業區域操作人員,同意后方可開工。
2、施工機具必須達到該裝置區域或部位的防火等級要求,施工車輛必須戴阻火器。
3、施工過程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該施工作業的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
4、施工結束應清掃現場,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第九條 進入生產裝置一般作業許可證是進入生產裝置區域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