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十大職責
一、綜合管理本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規劃,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研究起草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
三、負責發布本市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和依法組織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提出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并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監督檢查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情況。
五、依法監督檢查本市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面法律法規情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和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設施(特種設備除外)、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負責本市從事安全生產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源管理,并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組織本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依法負責安全生產方面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執行資格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綜合監督管理本市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工作。
九、負責擬定本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十、開展本市安全生產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他工作。
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
公安部門負責重大活動、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包括火災預防、滅火救援等。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對用工單位遵守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職責中,對涉及安全的有關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審查把關,對已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含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含施工現場內房屋拆除工程)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有關施工安全、施工現場安全以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備案和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中涉及建筑結構質量安全的鋼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供應單位的備案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管理、市場準入和建筑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
市政部門負責燃氣供氣、供熱等重要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綜合監管;負責食品衛生、消毒產品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實施和食品包裝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和監督管理;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科學研究機構等,執行有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執法檢查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執法檢查,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對特種設備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對食品的質量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環保部門依法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