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事故概念,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2.傷亡事故分類。傷亡事故按其傷害程度可分為:輕傷、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按照建設部第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即:
2.1一重大級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2.2二級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2.3三級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2.4四級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的事故。
3事故類別:有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放炮、爆炸等其他傷害。
4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程序
4.1事故快報
4.1.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逐級上報。
4.1.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4.1.3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4.1.4企業按規定每月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綜合月報表”,并做到準確、及時,可比[如千人重傷率=(重傷人數÷平均職工人數)×103]
4.2現場保護
4.2.1保護好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4.2.2如搶救需要移動現場物體時,必須做出標記、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4.2.3傷亡事故現場的清理,如無特殊原因,應經事故調查機關同意。
4.3事故調查
4.3.1企業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組織質保部、工程部、經理部等部門進行調查。
4.3.2發生一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傷或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行政主管、工會組織等部門進行調查,
4.3.3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4.4事故分析
4.4.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還是間接(管理方面)原因。
4.4.2事故性質是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還是破壞事故要分清。
4.5事故處理。
4.5.1事故處理必須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能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未吸取教訓不能放過;
4.5.2對發生事故處理一般按事故的輕重大小可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三種。
4.5.2.1經濟處罰:一是企業內部按企業獎懲辦法查處;二是行政執法機關按有關行政法規查處。
4.5.2.2行政處分:按照干部、職工管理權限對事故責任者以行政處分。
涉及重大刑事責任事故,移交公安機關根據《刑法》134、135條規定處理。
5.相關文件及記錄
5.1《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第3號令
5.2項目安全生產月報表
5.3意外傷害保險登記表
5.4事故調查與處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