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及審批:
1) 在一般情況下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域動火,必須動火時,應先辦理動火許可證。
2) 動火許可證必須按規定表格填寫一式三份。(動火執行人攜帶,動火區域負責人存、安全領導小組存)
3) 動火許可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嚴禁轉借,涂改和轉移動火地點。
4) 動火人員在未接到正式批準的動火許可證前,不得隨意動火,對于任何人員分配或指定動火工作均有權拒絕,接到動火許可證后,必須按檢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發現不完善時,有權拒絕動火。
5) 動火工作開始前,動火施工負責人要詳細檢查動火許可證上所列的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妥當,如經批準連續動火時,每天動火前必須重新進行檢查。
6) 動火證期限:
a、 凡不停產、部分停產的動火,動火證當天有效。如果當天動火作業未完成時,第二天重新辦理動火證。
b、 全車間停產大修時可辦理一次動火證至大修完。但需將全部動火點(部位)和時間進度以及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分別列出清單,附在動火證后面同時報批。
c、 室外動火,根據氣象條件而定,一般在五級風以上停止動火作業。
7)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根據現場情況,要認真填寫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3、 爆炸危險區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1) 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
a、 動火現場必須設專人監護負責看火,并準備足夠有效的滅火器材和工具,清除周圍易燃物。
b、 凡在儲存、輸送易燃易爆液體、氣體的設備和管道容器上動火時,要進行置換清洗等工作,并應事先制定安全措施。
c、 對儲存易燃易爆物料設備容器表面的動火,要清除設備容器內的物料并清洗干凈、充滿水或惰性氣體。如有特殊情況,可按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
2) 在設備容器內動火采取的措施
a、 對于裝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容器動火,在動火前必須清除設備容器內物料、洗凈設備,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設備容器動火,在帶有傳動設備容器內動火時,應在配電室切斷電源,掛警示牌。并設專人監護。
b、 進入設備容器前,必須進行“試火”確認其無其他反映時,方可動火,同時要備好滅火器材,設監護人員負責看火,設備容器內的照明,必須絕緣良好,對進入設備容器人員根據物料性質和工作特點,定時輪換、休息。
3) 動火前的氣體分析、化驗和檢測。
a、 動火分析項目,首先由動火負責人在動火證上提出動火地點、設備或項目。生產技術部在動火前半小時組織進行動火分析,如動火工作中斷半小時以上,需重新分析。
b、 不停產、部分停產或設備停車檢修時,在動火前必須進行氣體分析,分析合格后及時動火,并在批準的有效時間范圍內進行完畢。車間全部停產大修時,在檢修動火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4) 看火監護人的規定
a、 凡動火地點,一個動火證,至少有一名看火監護人。
b、 新項目施工動火,應指派專人看火監護。
c、 一個動火證,要有一個看火監護人。
d、 看火監護人應做到:檢查動火手續是否齊全及實現動火證批示的安全措施;隨時撲滅飛濺的火星、火花而引起的著火;對動火者負有搶救和監護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