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各施工企業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重要設備損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在施工中活動中發生的和人身傷害事故,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進行調查、分析、處理、統計和上報。各施工單位必須遵照執行。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事故調查分析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反對草率從事,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嚴禁隱瞞事故。
第三條 事故分為:記錄事故、輕傷及輕傷事故、重傷及重傷事故、傷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第四條 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主持調查、處理并登記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報告。
第五條 輕傷事故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由班組長報告工地現場負責人或工地專職安全員,工地現場負責人或工地專職安全員應在當日分別報告單位安監部門。輕傷事故由工地現場負責人主持調查、處理并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事故發生后三日內報送到本單位安監部門。
第六條 記錄事故中的嚴重未遂事故,事故有關現場人員應立即報告工地現場負責人或工地專職安全員,由工地現場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本單位(施工單位)領導和安監部門。
第七條 嚴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單位主持,指揮部安監部門、監理單位參加,進行調查、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表”報送指揮部安監部門。
第八條 重傷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本單位負責人和安監部門。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用快速辦法(最遲不超過24小時)報告給指揮長和安監部門、監理單位、再由指揮部報彭水縣海天水電開發公司、或當地勞動部門。
第九條 重傷事故由事故單位經理或副經理主持調查、處理并且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一個月以內,報送彭水縣海天水電開發公司、或當地勞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