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有經勞動部門培訓、考核,有效的爆破保管員上崗操作證后,方可從事爆破器材保管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浙江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細則》,遵守各級政府的法律和規定;
3、熟悉爆破現場,認真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嚴格執行清場、點拋、解除三種信號、做好安全工作;
4、組織好爆破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 ;制止無《爆破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
5、檢查、督促爆破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制止和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6、檢查、督促領取和清退爆破器材有關制度的落實情況,嚴禁多領、少退、私藏;
7、發生爆炸傷亡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報告領導和公安部門,認真追查,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