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有以下成績之一的,由公司其貢獻大小,給以表彰、獎勵。
(1)模范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相關法規以及作業規程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2)發現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因而避免了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 3)搶救事故有功的;
( 4)安全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
2、公司必須把安全生產作為評定完成任務獎的前提。各隊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在安全工作上作出顯著成績,并完成生產任務的,在年終應由公司給以表彰、獎勵。
3、全公司各部門的任何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情節或后果嚴重的,應給以經濟、行政處分。
4、全公司各部門違反安全規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追究安全第一責任者的責任。
(1)不及時解決安全或塵、毒危害方面存在的問題,造成重大事故或塵、毒嚴重危害的;
(2)放松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致使安全管理混亂而造成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上崗操作造成事故的;
(4)由于設備不完善或作業環境不安全發生事故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當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的;
(2)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的;
(3)發現事故預兆和險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4)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
(5)事故發生后,隱瞞事故真相,對肇事者進行姑息包庇或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