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各單位應當制定本制度。
2、職業病是指單位的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發的疾病。
3、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4、員工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5、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6、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7、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員工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8、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9、單位應當對員工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0、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