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經理(局長、廠長)安全職責。
1. 經理(局長、廠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
4. 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親自主持并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 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6. 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聽取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7. 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8. 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堅持發生重大事故到集團公司匯報制度。
9. 執行財政部和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安全保證基金的繳納,審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10.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經理(局長、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中。
第二條 黨委書記安全職責。
1. 對全公司(局、總廠、廠)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
2. 協助行政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3. 發揮各級黨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領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
4. 協助行政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隸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5. 協助行政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雙文明評比和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6. 支持經理(局長、廠長)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支持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度黨委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三條 生產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3. 堅持貫徹“五同時”原則,監督檢查生產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生產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4. 組織生產職能部門對報集團公司以上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安全和生產部門報告。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生產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特級動火。
6. 負責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 按規定負責返回?;鸬氖褂霉芾?。
9.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10.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生產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四條 黨委副書記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健全安全組織機構,配備安全技術管理干部,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2. 做為公司(廠、局)安委會主要成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抓好組織、宣傳、公安、紀委、團委等部門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 及時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宣傳報道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模范事跡和事故通報。
4. 負責組織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5.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黨委副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五條 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機動(或設備)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機動(或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安全技術規程,并組織實施。
3. 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機動(或設備)主管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機動(或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4. 負責組織機動(或設備)職能部門進行上報集團公司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上級安全和機動(或設備)主管部門報告。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設備事故或與設備有關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機動(或設備)安全大檢查,落實設備隱患整改,制訂安全防范措施。
6. 負責大檢修的安全管理和外來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
7. 定期召開機動(或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機動(或設備)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8. 組織機動(或設備)系統參加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先進經驗,獎勵先進部門和個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機動(或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六條 經營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供應、銷售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供應的原材料、設備、備品、配件等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 組織或參加供應、銷售系統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供應、銷售系統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供應、銷售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6. 負責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開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8. 組織供應、銷售系統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經營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七條 人事教育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人事教育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人事教育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3. 負責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配備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技術人員和安全工程師。
4. 負責遵章守紀勞動紀律教育,強化門衛制度,嚴禁香煙、火種、危險品帶入廠內,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 負責審批職工安全、衛生、消防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6. 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的有關領導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人事教育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八條 工程(基建)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工程(基建)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 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必須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 組織或參加工程(基建)系統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程(基建)系統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6. 組織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工程(基建)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工程(基建)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九條 紀委書記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起保證監督作用。
2. 做為廠(局)安委會主要成員,抓好紀委等部門在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 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黨員起模范帶頭作用,并組織帶動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
4. 配合行政領導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紀檢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5. 負責組織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6.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紀委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十條 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 貫徹國家及全國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并監督執行。充分發揮群眾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2.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會系統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 協助安全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參加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制訂。
4. 組織職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支持經理(局長、廠長)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協助做好職工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 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6. 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 按照上述
1. 經理(局長、廠長)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要“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2. 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 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法律、法規、標準、政策和制度,加強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接受安全培訓考核。
4. 審定安全生產規劃和計劃,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簽發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親自主持并批準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治理計劃,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5. 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所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6. 負責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充實專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聽取安全工作匯報,決定安全工作的重要獎懲。
7. 主持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8. 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三不放過”原則,堅持發生重大事故到集團公司匯報制度。
9. 執行財政部和集團公司關于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落實安全保證基金的繳納,審批返回基金的使用。油田企業按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
10.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經理(局長、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中。
第二條 黨委書記安全職責。
1. 對全公司(局、總廠、廠)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起保證、監督作用。
2. 協助行政搞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傳教育,提高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
3. 發揮各級黨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帶頭作用,并帶領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
4. 協助行政檢查并考核同級副職和隸屬單位正職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5. 協助行政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雙文明評比和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6. 支持經理(局長、廠長)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支持工會、團委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度黨委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三條 生產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照“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及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3. 堅持貫徹“五同時”原則,監督檢查生產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生產中的失職和違章行為。
4. 組織生產職能部門對報集團公司以上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安全和生產部門報告。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生產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落實重大生產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特級動火。
6. 負責安全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8. 按規定負責返回?;鸬氖褂霉芾?。
9.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10.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生產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四條 黨委副書記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健全安全組織機構,配備安全技術管理干部,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
2. 做為公司(廠、局)安委會主要成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抓好組織、宣傳、公安、紀委、團委等部門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 及時宣傳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宣傳報道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模范事跡和事故通報。
4. 負責組織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5.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黨委副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五條 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機動(或設備)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機動(或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設備安全技術規程,并組織實施。
3. 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機動(或設備)主管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各項機動(或設備)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4. 負責組織機動(或設備)職能部門進行上報集團公司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向上級安全和機動(或設備)主管部門報告。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設備事故或與設備有關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機動(或設備)安全大檢查,落實設備隱患整改,制訂安全防范措施。
6. 負責大檢修的安全管理和外來檢修人員的安全教育。
7. 定期召開機動(或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機動(或設備)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8. 組織機動(或設備)系統參加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先進經驗,獎勵先進部門和個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機動(或設備)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六條 經營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供應、銷售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供應的原材料、設備、備品、配件等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因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 組織或參加供應、銷售系統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和上報。供應、銷售系統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5. 組織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供應、銷售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6. 負責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7. 定期召開供應、銷售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8. 組織供應、銷售系統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9.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經營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七條 人事教育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人事教育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人事教育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3. 負責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配備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技術人員和安全工程師。
4. 負責遵章守紀勞動紀律教育,強化門衛制度,嚴禁香煙、火種、危險品帶入廠內,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 負責審批職工安全、衛生、消防教育培訓工作計劃。
6. 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考核干部政績的重要依據,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的有關領導分清責任,嚴肅處理。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人事教育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八條 工程(基建)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安全職責。
1. 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 組織制訂、修訂和審批工程(基建)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 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 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必須包括安全合同附件。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 組織或參加工程(基建)系統上報集團公司事故的調查處理。工程(基建)系統發生上報集團公司重大事故時,到集團公司匯報。
6. 組織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工程(基建)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工程(基建)副經理(副局長、副廠長)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九條 紀委書記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起保證監督作用。
2. 做為廠(局)安委會主要成員,抓好紀委等部門在業務范圍內的安全職責的落實,對所分管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3. 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企業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教育黨員起模范帶頭作用,并組織帶動周圍群眾做到安全生產無事故。
4. 配合行政領導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經驗。在評選先進黨支部和優秀紀檢黨員時,要把安全工作業績作為重要內容。
5. 負責組織發揮各級紀監組織在本單位安全生產中的監督保證作用,組織紀委監察部門參加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參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6. 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訂紀委書記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第十條 工會主席安全職責。
1. 貫徹國家及全國總工會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并監督執行。充分發揮群眾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2.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會系統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 協助安全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參加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勞動保護條例的制訂。
4. 組織職工開展遵章守紀和預防事故的群眾性活動,支持經理(局長、廠長)關于安全工作的獎懲,協助做好職工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5. 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保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做好女工勞動保護工作,要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6. 落實公共文化娛樂場所的安全防火管理工作。
7. 按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