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加強黨和政府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勞動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及時、準確地掌握職工傷亡事故的情況。并在此基礎上,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重復事故發生,以保證安全生產,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一、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掌握傷亡事故信息,統計分析事故發生規律和采取預防措施的必要手段。國務院1956年5月25日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中對事故定義、事故分類、報告程序、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調查處理和審批程序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它要求企業的各級領導都認真執行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對管轄范圍內的職工傷亡事故進行報告、登記、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而且,不論事故大小都須按有關規定認真進行登記、統計和調查分析處理,對每起傷亡事故都應采取“三不放過”的態度,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和群眾沒有吸取教訓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以真正達到減少傷亡事故、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目的。
幾十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同傷亡事故作斗爭的一項有力武器,對推動我國勞動保護工作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它可使人們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中基本上掌握企業職工傷亡情況,反映各個時期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成就和存在的問題,并從事故統計分析中,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規律,從而明確勞動保護工作的重點。如有些地區根據一定時期的傷亡事故統計,發現電氣安全、鍋爐安全等是造成傷亡事故的關鍵。因此,通過專業檢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這些成效又反映在事故減少的統計數字中,從而鼓舞了工作信心,進一步推動勞動保護工作的開展。另外,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使廣大職工群眾接受教育,吸取教訓,提高認識,從而加強了貫徹執行勞動保護工作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使企業管理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改善。因此,傷亡事故報告制度是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勞動保護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為適應形式的發展,進一步完善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國務院又分別于1989年1月3日和1991年5月1日發布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此外,國家技術監督局還于1986年5月31日頒布了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這些規定和標準對傷亡事故的統計范圍、方法、事故含義、報告程序、填報手續、事故類別和原因等都作了較1956年的《規程》更具體、更詳細的規定和說明,故較原《規程》更完善。
二、傷亡事故報告程序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對傷亡事故報告程序有明確要求:
職工發生負傷事故導致本人工作中斷時,負傷人員或者最先發現事故的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后者則須于下班前將事故向廠長報告。
發生多人傷害事故、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時,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工段長,工段長應立即報告車間主任,車間主任應立即報告廠長和工會基層委員會;廠長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傷亡者姓名、年齡、工種和職稱、傷害程度——死亡、殘廢、負傷,事故經過和發生原因)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報告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和工會組織。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除向當地黨政領導轉報外,還應立即按系統用電報、電話或其他快速辦法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動部門。
對于特別重大傷亡事故的報告程序,《特別重大傷亡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中也有明確規定。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死亡、重傷事故數字匯總統計,送省、市、自治區計委統計部門,與生產數字一起,用傳真電報上報國家計委。
省、市、自治區勞動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于每月終了后20日內,應填好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送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