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分析了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的現狀,闡述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重要性,并密切結合當前形勢,提出了改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對策。
近年來的一些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搞好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從業人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本崗位的安全規程、技能等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抓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是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舉措。
1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基本狀況
隨著政府機構的調整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社會經濟活動的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和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并存。這些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素質千差萬別,安全培訓工作出現了許多復雜的新情況。
(1)新的國家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成立不久,新的安全生產培訓體制還有待完善;
(2)原有的培訓資源閑置和流失嚴重,培訓基礎設施不足;
(3)培訓的對象、內容、范圍等出現了新的變化,安全生產培訓工作還沒有跟上形勢的發展,存在滯后的現象;
(4)安全生產培訓面對人群主要是已成年就業人員,來自不同行業和不同崗位,年齡、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特別是近幾年隨著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企業用工制度的改革,大量的季節工,農民輪換工涌入城市和工廠,走上工作崗位,其中不少人在一些危險性較大的崗位,如礦山、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生產等崗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些從業人員普遍存在著文化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缺乏防止和處理事故隱患及緊急情況的能力等問題,且勞動力流動性增強,使得企業安全生產培訓難度加大;
(5)因社會化大生產,專業劃分越來越細,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培訓內容要求更加具有專業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2 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現實意義
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安全生產工作治本之舉,也是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負責的重要體現。2002年11月有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其中與安全培訓教育有關的就有12條,該法把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作為國家的一項法律提出,明確了培訓對象、培訓要求,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生產經驗單位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安排所需培訓經費及違反規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安全生產法》的頒布使安全生產培訓有法可依,對推動企業領導重視,規范安全生產培訓,提高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素質,保障安全生產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2.1 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企業及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培訓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為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掃清了障礙
《安全生產法》實施以前,安全培訓還不是企業的一種自覺行為,而是一項可有可無,可多做可少做的工作,企業及管理者的經營業績與此無關的《安全生產法》的頒布,明確了安全培訓是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是企業領導者必須應盡的職責。如果從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作業,并由此引發安全生產事故,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將受到法律的懲罰,把安全生產培訓提升到了應有的高度,為企業安全生產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2.2 持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是減少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以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大多是以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傳授的,以致有些錯誤的認識和操作方法被頑固地延續下去,使得隱患經常存在于生產過程中,發生一些不必要的事故。避免事故發生最有效的辦法莫過于從業人員人人都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作業水平。經過崗前安全作業培訓,可以使他們認識到自己工作行為不僅關系到企業和他人的命運,也關系到個人的安危,把安全生產放到第一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