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直接作用的后果,而不安全行為是指作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增強安全可靠性的根本保障。
一、行為人的習慣性違章原因分析
現代安全管理理論認為,人的習慣性違章違紀行為動機主要由三個因素決定:
(一)行為者對違章行為后果的追求程度,即行為者對行為后果的期望程度。
體現為行為者對行為后果價值的判斷,行為后果對行為者的價值越大,行為的動機就越強烈,發生違章行為的可能就大。行為者違章時存在以下違章心理:
1、僥幸心理。作業人員認為:在現場工作時,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太煩瑣或太機械。誤認為,未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或執行沒有完全到位,不是違章行為。即使偶爾出現一些違章行為也不一定會造成事故。就是因為偶爾違章沒有發生事故導致一些違章行為演變成一種“工作經驗”,為事故埋下習慣性違章的禍根。
2、取巧心理。在企業管理結構分散的班組、倉庫或野外工作現場,因路途較遠,或操作中有重復性操作內容。一些工作人員貪圖方便、怕辛苦,嫌來回麻煩。往往會出現不按制度規程執行的現象,擅自將幾項操作內容自行合并操作、不辦工作票或未做好安全措施就作業,甚至會導致未使用相應的防護器具和安全用具就工作的違章行為。
3、逐利心理。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個別作業人員(特別是在記件、計量工作中)為了追求高額記件工資、高額獎金以及自我表現欲望等原因,將操作程序或規章制度拋在腦后,盲目加快操作進度,不講科學地改進操作程序。
4、偷懶心理。面臨企業制定的嚴厲事故責任處罰制度,個別職工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操作多做事就會多出事。所以不愿意認真學習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在操作中讓干什么就干什么,寧愿當個機械人,少事少責任不少工資,何樂而不為?正是由于這種心理,在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現場安全監督環節形同虛設。
(二)行為者對自己行為能力過高的估計。行為者的個人能力越強, 技術越好,經驗越豐富,行為動機就越強烈,行為成功的把握越大。所謂“技高人膽大”,往往就會將規章制度拋到腦后。
1、逞能心理。作業人員不是憑借安全規程工作,而是想當然,自以為是,盲目操作。還有部分人員自以為自己技術高人一等,又熟悉生產現場設施設備,作業前不按規定認真核實現場設施設備,逞能蠻干,這往往會導致違章操作、誤操作或誤調度等現象,造成事故的發生。
2、幫忙心理。在生產現場,往往會出現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例如開關推不到位、閘刀拉不動等現象,操作者常常請同事幫忙,幫忙者障于情面或表現欲望,在不了解設施設備狀況或失去監護的情況下,盲目幫忙操作,這也極易造成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