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勞工組織于1990年6月討論通過的第170號公約《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以下簡稱170公約)和1996年12月由原勞動部和化工部聯合頒布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都明確要求所有生產、經營、運輸、貯存和使用化學品的企業都必須:對生產經營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和分類,并進行注冊登記;所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上必須加貼供應商安全標簽,危險作業場所掛貼作業場所安全標簽;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國際上簡稱MSDS);對作業場所的工人進行培訓教育。
本文對我國現階段化學品培訓教育的組織管理、內容、形式和方法進行了探討。
1·培訓教育的組織管理
1·1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應由企業自行負責組織和落實。相關企業應對培訓教育的組織、內容、形式提出明確的要求。
1·2企業主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安全部門的負責人應參加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或部、省、市舉辦的各類危險品安全管理培訓班,系統地學習化學品生產、處理、使用等方面的知識,全面了解國家有關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主動、自覺地加以貫徹、實施,以勝任本企業的化學品管理工作。
1·3企業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及專職安技員負責本企業危險品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應制定嚴格的培訓教育計劃和檢查考核制度,負責講課和輔導。
1·4從事化學品作業的人員,經專門的教育和培訓后,必須經過考試并合格,拿到操作證后,才能允許獨立上崗操作。在考核的形式上,不僅要進行理論考核,而且要進行實際操作技能的考核。不僅要對新工人進行培訓,對已拿到操作證的現有作業人員也要定期培訓教育,或當生產過程、操作步驟有變化時重新進行培訓。
1·5企業應建立職工安全考試成績檔案,將考試成績作為調資、晉級、評先評優的依據。檢查考核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經常進行,企業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危險品方面知識的考核。
1·6生產企業應向工人全面公開有關作業中所接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害,并及時公布國際最新的研究動態和有關化學品的資料,以加強化學品知識的更新教育。